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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SHU LOHAS

本文件目前仅提供日文版。

监理团体业务运营规程

事务所名称:信州LOHAS事业协同组合(信州LOHAS事業協同組合)

第一条 目的

本规程依据《外国人技能实习适当实施及技能实习生保护相关法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技能实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事务所在开展监理业务时所需遵守的事项。

第二条 招聘

  1. 本事务所受理与(受理工种范围等)相关的所有技能实习招聘申请。

但是,招聘申请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申请中所列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与通常劳动条件相比明显不当;或者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未明确说明劳动条件等事项时,本事务所不予受理该申请。

  1. 招聘申请应由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拟成为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或者其代理人亲自到本事务所,使用规定的招聘申请表提出申请。

如无法亲自到本事务所,也可通过邮寄、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1. 提出招聘申请时,请事先以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明确说明工作内容、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

但是,因紧急需要实施职业介绍而无法事先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说明时,应事先以其他适当方式说明应当明确告知的事项。

  1. 受理招聘申请时,本事务所将根据附表《监理费表》收取监理费(职业介绍费)。已收取的费用,无论职业介绍是否成功,均不予退还。

第三条 求职

  1. 本事务所受理与(受理工种范围等)相关的所有技能实习求职申请。

但是,申请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时,本事务所不予受理。

  1. 求职申请应由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拟成为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的人员(以下统称“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或者其代理人使用规定的求职申请表提出。

通过外国派遣机构转交求职申请时,可由该外国派遣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可通过邮寄、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

第四条 与技能实习相关的职业介绍

  1. 本事务所将根据《职业安定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职业选择自由原则,尽最大努力为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提供协助,使其能够尽快获得符合本人意愿及能力的工作。
  2. 本事务所将尽最大努力,为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介绍符合其要求的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
  3. 在提供与技能实习相关的职业介绍服务时,本事务所将事先通过书面文件,或者在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提出要求时通过电子邮件,明确说明其将从事的工作内容、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

但是,因紧急需要实施职业介绍而无法事先通过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说明时,将事先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说明。

  1. 向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介绍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时,本事务所将出具介绍信。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应携带该介绍信,参加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安排的面试。
  2. 本事务所一旦受理招聘申请或求职申请,将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与技能实习相关的职业介绍工作。
  3. 为在劳动争议中保持中立立场,在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发生罢工或停工封厂期间,本事务所不向其提供与技能实习相关的职业介绍服务。
  4. 确定录用后,本事务所将根据附表《监理费表》,向提出招聘申请的一方收取监理费(职业介绍费)。

第五条 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实施情况的监理

  1. 在监理责任人的指挥下,本事务所将按照主管省令第五十二条第一项イ至ホ规定的方法,对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是否按照认定计划实施技能实习等事项,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监察。

如果由于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所从事工作的性质,采用上述方法存在显著困难,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

如发现可能存在取消技能实习计划认定的事由,本事务所将立即实施监察。

  1. 对第一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实施监理时,本事务所将在监理责任人的指挥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确认,以核实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是否按照认定计划实施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

如果由于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现场确认存在显著困难,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进行确认。

同时,本事务所将对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给予必要的指导。

  1. 本事务所不会以可能使他人误认为技能实习是调节劳动力供需手段的方式,招揽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或介绍本事务所的监理业务。
  2. 对于第一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本事务所将按照认定计划实施入境后培训。在入境后培训期间,不得安排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从事任何工作。
  3. 在指导制定技能实习计划时,本事务所将对实施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的营业场所及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的住宿设施进行现场确认,并从主管省令第五十二条第八项イ至ハ规定的角度提供指导。
  4. 本事务所将承担技能实习生的回国旅费,包括开始第三号技能实习前临时回国所需的旅费,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技能实习生能够顺利回国。
  5. 本事务所不会与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达成任何与认定计划内容相抵触的约定。
  6. 本事务所将妥善处理正在接受实习监理的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提出的咨询,并向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及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提供建议和指导,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7. 本事务所将在事务所内备置监理团体许可证,并在便于公众查阅的位置公示本规程。
  8. 如果技能实习难以继续实施,本事务所将与其他监理团体及相关机构进行联系和协调,以便希望继续参加技能实习的技能实习生能够继续实习。
  9. 除上述规定外,本事务所还将按照技能实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第六条 监理责任人

  1. 本事务所的监理责任人为Hiroaki Obuse(小布施弘明)。
  2. 监理责任人负责统筹管理以下事项:

(1)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接收工作的准备;

(2)就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掌握技能等事项,向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提供指导和建议,以及与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进行联系和协调;

(3)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的保护;

(4)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及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个人信息的管理;

(5)就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的劳动条件、产业安全及劳动卫生事项,与技能实习责任人进行联系和协调;

(6)与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机关、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联系和协调。

第七条 监理费的收取

  1. 本事务所在事先向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明确说明监理费的用途及金额后,方可收取监理费。
  2. 监理费中的职业介绍费,将在本事务所受理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的招聘申请后,根据附表《监理费表》向该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收取。

其金额不得超过为促成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与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建立劳动关系所需的事务费用。

此类费用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招聘及选拔所需的人工费、交通费、向外国派遣机构支付的费用及其他实际费用。

  1. 监理费中的培训费,将根据附表《监理费表》向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收取。

入境前培训所需费用,应在入境前培训开始之日以后收取;入境后培训所需费用,应在入境后培训开始之日以后收取。

其金额不得超过监理团体实施入境前培训及入境后培训所需的费用。

此类费用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监理团体支付的设施使用费、讲师及口译人员的报酬、教材费、向第一号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支付的补贴及其他实际费用。

  1. 监理费中的监察指导费,将在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开始在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的营业场所从事工作后,由本事务所按照一定周期,根据附表《监理费表》向该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收取。

其金额不得超过对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实施情况进行监理所需的费用。

此类费用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实施监察和指导所需的人工费、交通费及其他实际费用。

  1. 监理费中的其他各项费用,将在有关费用产生后,根据附表《监理费表》向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收取。

其金额不得超过有助于技能实习适当实施及保护技能实习生所需的其他费用,且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 本事务所将与负责技能实习相关事务的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机关、外国人技能实习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保持合作。

如收到与本业务相关的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或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提出的投诉,本事务所将迅速、妥善地予以处理。

  1. 劳动关系成立后,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及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双方均应向本事务所报告。

如果本事务所已经提供了与技能实习相关的职业介绍服务,但最终未能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也应向本事务所报告。

  1. 本事务所将按照《个人信息妥善管理规程》,妥善处理从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或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处获知的个人信息。
  2. 本事务所在受理申请、实施面试、提供指导、开展与技能实习相关的职业介绍及其他业务时,不会因种族、国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以往职业、是否为工会会员等原因,对团体监理型技能实习生等或团体监理型实习实施者等采取任何歧视性待遇。
  3. 本事务所受理的工种范围等事项,按照附件规定执行。
  4. 本事务所业务运营规程如上所述。本事务所的所有业务均依据技能实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如有任何疑问,请向本事务所工作人员详细咨询。